本文落笔之际,时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阅兵前夕,回望上次盛景已相隔十年。速览了一下阅兵安排,这次阅兵除了主战装备,无人作战、水下攻防、网络电子战及高超音速武器等新型武器都会悉数登场,可以预想届时也必然引起的军迷的认知刷新。
不过军迷终究是少数,作为历史人,更愿意思考的是“九三”的意义是否已经淡化为模糊的国家叙事符号?因为公众的讨论除了对胜利日的认识,更多的已经简化成“怎么不放假?”或是“厉害了,我的国”这样抽象的赞叹。“九三”作为国家记忆和政治符号的演变及其背后的深刻意涵是什么呢?正如本文标题所概括,山人意在提供一个被政治话语权构建的符号解读。
“九三”还是“八一五”?
历史人首先关注的必然是时空。问题在于:9月3日既非亲历者记忆里8月15日日本天皇的“终战”投降日,亦非日本代表在密苏里号签下降书的9月2日,9月3日反而以一种非亲非故的关系插足,并且借助国家机器完成了符号篡位,凭什么呢?

围绕历史叙事的解读权展开的斗争背后从来都是政治逻辑,山人的原则是:一个可能被他者定义、被模糊、被轻浮的记忆必须被彻底改造为一个服务于国家主权、巩固法理正当性、并且能有力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政治叙事。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首先需要梳理一下国家在抗战胜利纪念日日期设定上的一些摇摆。
抗战胜利纪念日最早始见于国民政府。1945年9月2日,被美军大军压境的日本东京湾外停泊的“密苏里号”军舰上,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政府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徐永昌将军代表中华民国签字接受投降,正式标志着国际法层面的抗日战争终结。消息传回国内,当时的国民政府迅速反应,下令次日(9月3日)全国放假庆祝并于次年正式将九三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显然,国民政府对胜利纪念日的考量就是日本政府的正式投降仪式,是一个法理性的结果,而不是8月15日日本单方面的“终战”。至于定在次日则完全是由于时差问题导致的来不及放假和举办活动。

当然,这背后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逐渐成形的国际法体系中战争法和条约法有关。二战期间国际法的主要战争行为条文就是《海牙公约》,《海牙第四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就战争的终结是这样规定:
Article 36:
An armistice suspends military operations by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belligerent parties. If its duration is not defined, the belligerent parties may resume operations at any time,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enemy is warned within the time agreed up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armistice.
Article 40:
Any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armistice by one of the parties gives the other party the right of denouncing it, and even, in cases of urgency, of recommencing hostilities immediately.
对法律条文的具体法理学解读不是笔者的专长,不过,稍微读过条文就不难理解国民政府的行为,因为国际法的规定就是——停止敌对行动必须基于双方的正式协议。即一份由交战各方共同签署的投降文书,其时间、地点、条款都是确定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所有参与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基准。这点日本天皇的广播先不论当时的广播传播技术问题能不能做到确切的信息传播,更不要说性质上也仅仅是日本单方面的行为,并非一对多,多边参与的国际法规则,这点在1945年著名的《波茨坦公告》中也有体现:
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我们看到,《波茨坦公告》中明确为日本投降设定了法律前提——“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从后来的国际法实践来看,接受日本投降的法律行为显然需要一个正式的程序来完成,一个宣告确实不算什么事。
搞明白了所谓的法理性来源我们就可以接着看下去了。分歧的起源正是1949年12月新中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将抗战胜利纪念日一度定为8月15日。关于这个决策的缘由,近史所的汤重南、赵刚、王新华等人都发表过意见,概括的说,支持的理由认为这很大程度是顺应民间大众的集体情感。因为对于饱受14年战火的中国人民而言,8月15日的天皇“玉音放送”,象征着战争苦难的瓦解,内涵着中国人民自《马关条约》以来受尽日本耻辱的翻身,其背后承载着巨大的情感,因此自发地在民间已经形成了鲜活的胜利记忆。按笔者推测,新中国作为一个新生政权,选用一个更具有民心的纪念日,一方面更有理由凝聚民心,便于实现社会动员,另一方面类如宋璐瑜的硕士论文所反应的,从1939年已经形成的对抗战胜利周年纪念的惯例早就随着解放战争的政治宣传变化变得更具有务实性,也容易形成历史惯性。

但是这个日期安排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历史叙事对大众记忆的偏废很快为国家记忆的理性构建扩张。1951年8月1日,毛主席在胡乔木关于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请示报告上留下批语。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胡乔木于1951年8月2日为中央起草了一个给东北局并各中央局、各分局、各军区、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及志愿军政治部的电报。电报里说:“同意规定九月三日为全国统一的战胜日本纪念日,除东北应改在此日庆祝解放外,全国军民及报纸均应于此日纪念八年抗日战争的胜利。”
很快,同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通告,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每年的9月3日,日期上与此前国民政府设立的“抗战胜利纪念日”一致。其理由是:
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每年9月3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8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的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9月3日不放假。
从文本看,这一“更正”可以看作是将大众情感的纪念日日期调整为法理性时间,其结果是自1951长期的一致性,直至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最高立法的形式,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不过,以当时胡乔木中宣部副部长的身份的请示并且后续直接导致日期变更这件事看来,日期变更背后似乎也反映了国家宣传的口径转变。我们知道,1945年初的轴心国早就已经穷途末路,雅尔塔会议的一个结果就是要求苏联参加对日作战,斯大林当时也承诺在纳粹德国投降后的三个月内展开对日作战。当时的苏联表面仍维持着《苏日中立条约》的平静,但斯大林已经开始公开演说谴责日本了,苏日关系发生明显的转折。直至8月8日苏联对东北关东军发动攻势,史称“八月风暴”。苏日战争的一个结果是促成了或者至少由于使日本陷入三线作战而不得不在8月15日宣布“终战”。但这是国际关系上的,东北的情况是,苏军入满并且与国民政府立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苏联后来默许我军武装进入山海关并且直接成为了后期解放战争我军东北主力阵营根据地的起点,这样我们还可以推测,在新中国建国的时候拟定的八一五,背后显然有一边倒外交政策下倒向苏联的可能性,因此周总理才会签发“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的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的表述。
而胡乔木的请示背后代表了什么呢?1951年,正是《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的下一年,这年毛主席等人的考虑概括地说就是效法苏联模式,为此毛主席还提出过“三年准备、十年经济建设”的设想,但莫斯科方面显然还对北京心存疑虑,担心中国走上“铁托式”的道路。破除这个疑虑的实践就是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彻底取得了斯大林的信任,因而苏联确实启动对华的援助。笔者有理由猜测,这个时期的毛主席,显然没有必要在为了莫斯科的影响继续坚持缺乏法理的八一五,更愿意改用具有国际理性和主权标识的九三显然更加合理。
从“兰斯”到“柏林”
我们还可以回归历史哲学的角度,看看国家记忆的构建背后的逻辑。
1945年5月7日凌晨2点41分(中欧时间),纳粹德国代表在法国兰斯向英法等西方盟国也签署过一份降书,即兰斯投降协定,这是纳粹德国签署的第一份无条件降书文本。由于盟军要求必须从最终谈判开始往后回溯48小时以确保投降信息传播全德军,协定最终于5月8日晚间11点01分(中欧时间)生效,但斯大林得知以后勃然大怒,斯大林坚持德军投降必须在苏联红军占据的柏林进行。于是,苏方在兰斯文本上提出了苏方文本,由于对和署方的人选争议,最终于5月9日凌晨1点左右朱可夫代表的苏方才和美、法和署柏林降书。但是苏联方面坚称的是,柏林降书生效的时间应当回溯回5月8日,并且把签署仪式发生的5月8日中欧时间22:43,早于兰斯降书。

不难理解苏联方面的考虑,假如苏联方面承认了兰斯降书,欧洲战场苏联红军对法西斯力量的打击的核心主导就无从谈起,西方的“欧洲胜利日”不能替代苏联的“卫国战争胜利日”。斯大林方面的坚持很有力反击了战争终止叙事的陷阱。

这样,当回归日本投降的场景,让我们先来看看裕仁的广播内容:
朕深鉴世界之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时局
……
曩所以宣战美英二国,亦实出于庶几帝国自存与东亚安定;如排他国主权、侵领土者,固非朕志。然交战已阅四岁,不拘于朕陆海将兵之勇战、朕百僚有司之励精、朕一亿众庶之奉公,各尽最善,战局未必好转,世界大势亦不我利。加之敌新使用残虐爆弹,频杀伤无辜;惨害所及,真至不可测。而尚继续交战,终不仅招来我民族之灭亡,延而可破却人类文明。如斯,朕何以保亿兆赤子,谢皇祖皇宗之神灵哉?是朕所以使帝国政府应于共同宣言也。
……
不难看出,裕仁通篇回避“战败”与“投降”,美化侵略动机,推卸战争责任,将其定义为一场为“东亚安定”而采取的“非常措施”的“终战”。如果接受所谓的八一五作为战争的结束时间,岂不是说中国只是战争的被动接受者,只不过是“大日本帝国”战争发动和“终战”的客体?反之,如果选择九三,就能坐实日本战争侵略的实质,把胜利的主动定义权抓回手中,牢牢锁定在9月2日签署的降书文本上。这样的内在逻辑和斯大林的柏林受降如出一辙。
国家叙事构建的逻辑
从八一五到九三的流变,其国际叙事的内在逻辑或者说其实考虑的问题,笔者可以概述如下:即谁是定义胜利的主体?胜利的地点、形式和最终解释权是不是掌握在付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力量手中。
二战后,由美国主导的东亚战争叙事(诸如原子弹终结战争、麦克阿瑟主持受降等说法)长期占据霸权地位,而日本则通过“终战纪念日”倒反修正历史,试图以一种无辜姿态消解其侵略罪恶。一时之间,我国十四年浴血奋战在国际记忆中面临被边缘化、甚至被虚无化的巨大危机。如果没有国家记忆的构建,一个亟待填补与重构的符号真空地带将必然被他者填充。中国没有陷入八一五的“终战”话语陷阱。而是独辟蹊径,选择了9月3日。中国打出国际法理的牌,强调法理上的最终投降,将胜利的定义权从具体的事件场景中抽离出来,置于一个更抽象的法的平面上进行裁决。中国的立场就不仅仅是政治性的,更是法理性的。
The End
行文至此,笔者还有些许笔迹还没能完全落实,只可惜笔者片刻空闲也被突然的琐事占据,时间有限,篇幅所限,还有多余的问题和思考就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最后以一句话结尾:看!胜利就应该是这个样子!